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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网行动:安徽网警发布十起网络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今年以来,安徽公安机关网安部门坚决贯彻上级和厅党委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净网2019”专项工作,整顿网络秩序,治理网络乱象,查处了一批违反网络安全相关法律规定的案件,不断提升人民群众上网安全感、幸福感、获得感。

 

案例一:合肥查处某公司不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案

2019年10月底,合肥网安部门接到公安部1号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线索通报,本地某公司开发的一款APP存在数据项采集申明描述不规范的问题,违反《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据《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对该公司处以责令整改正并警告的行政处罚,整改期间暂停相关业务。

 

网警提醒:

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案例二:淮南查处某公司不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案

2019年10月,淮南网安部门接到公安部1号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线索通报,本地某公司运营的一款APP涉嫌超范围采集公民个人信息。经查,该APP在未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的情况下,私自获取注册用户的地理位置等信息,存在超范围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公安机关依据《网络安全法》六十四条,对该公司处以责令整改正并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合肥查处某公司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案

2019年6月,安徽某公司网页遭黑客攻击篡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经查,该公司在运营过程中未履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义务,未采取有效技术保护措施,未按规定留存相关网络日志,违反《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据《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九条,对该公司处以罚款3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某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网警提醒: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案例四:合肥查处陈某某等三人传播淫秽信息案

2019年3月,合肥网安部门巡查发现本地某公司员工陈某某等三人通过在互联网搜集复制淫秽小说到该公司开办的多个网站进行传播,涉嫌传播淫秽信息,社会影响恶劣。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分别给予陈某某等三人行政拘留十二日、政拘留十日、罚款500元的处罚。

 

 

案例五:合肥查处凌某某传播淫秽信息案

2019年1月,合肥网安部门巡查发现某网站多部影视作品含有淫秽内容。经查,网站开办人凌某某收集网上影视资源并发布在其自己的网站上,导致多部淫秽视频在互联网上传播,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凌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网警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案例六:合肥查处某网站不履行用户真实身份信息核验义务案

2019年3月,合肥网安部门巡查发现本地某网站疏于管理,未落实网站注册用户网络实名制,未落实网络安全保护技术措施,造成违法信息大量传播。公安机关依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给予网站负责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网警提醒:

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七:合肥侦破王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

2019年4月,公安机关接报案,某网站多个注册企业的帐号和密码被人非注获取,导致大量个人注册用户简历被非法下载。经缜密侦查,网安部门抓获犯罪嫌疑人王某,其承认非法获取12家企业注册密码,下载个人用户简历,并上传至自己开办网站。王某的行为违反《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依据《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三条,对王某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网警提醒: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案例八:安庆侦破肖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2019年,安庆网安部门协助侦破一起特大网络诈骗案,侦办中发现肖某明知犯罪嫌疑人实施诈骗活动,仍然帮助其开发维护APP,通过网络推广并从中牟利。肖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刑事拘留。

 

网警提醒: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犯罪,公安机关将严厉打击。

 

 

案例九:蚌埠侦破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2019年5月9日,蚌埠网安部门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移交涉案线索,查明本地某公司工作人员手动篡改监测设施大气参数,逃避环保监管的违法事实,刑事拘留该公司法人代表黄某某等三人。民警在取证过程中发现该公司使用的监测系统未留存相关网络日志,违反《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依据《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九条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网警提醒: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篡改重要信息系统数据,信息系统运行期间必须按规定留存相关网络日志。

 

 

案例十:池州查处散布虚假言论案

池州网安部门网上巡查发现,本地一网民钱某某在国内某新闻手机客户端新闻评论区发布一则涉及国家政策的虚假言论,该条信息共有多名网友点赞及评论,行为构成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其罚款2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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